宜兴市民周先生刚买了一辆新车,却没想到上路才三天就遇上事故,车辆受损严重,周先生于是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新车贬值的损失。近日,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1111月,周先生花费了23万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购车的喜悦让周先生十分兴奋,急于体验一下新车的性能,就在拿到车子的第三天行驶上了高速公路。不料,车子才上高速没多久,就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大型货车追尾,周先生的新车尾部被撞的面目全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周先生的新车则又被送进了4s店,全部修理费高达6万多元,几乎占到新车价格的四分之一。

 

车辆的修理费用毫无疑问由肇事司机潘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但周先生认为光支付修理费用并不算完。“我的新车才买了3天就被他撞成了破车,这笔帐又该怎么算?”周先生表示,车辆虽经修理,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到原厂的质量标准,客观上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况且一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根本不能与一辆正常的二手车同价而沽。因此周先生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要求,潘某还应拿出至少10000元补偿其新车贬值的损失。

 

经过调查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周先生的车辆在受损后,已经得到全面的修理,其损失也已经得到了全面的赔偿,不影响经后正常的使用功能。对于新车贬值损失的主张,法院也指出,目前尚无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基于以上两点,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宜兴法院法官陈庆表示,在实际生活中,除非明确用于出卖或经营用途的车辆,如汽车4S店待售车辆,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部分支持贬值损失外,对于社会上大多数自用的车辆,法律在原则上对贬值损失不予支持。法官同时也指出,车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受到政策、技术、市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国民汽车保有量屡创新高,但相应的对于汽车质量的“三包”、召回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却迟迟未有明确出台,这种法规和现实的严重不对称使得相关问题的处置变得更为棘手。“例如本案中涉及的车辆贬值损失,本来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的,但事实上目前该方面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尚不健全,根本没有一套完善的鉴定机制可以参照应用。”陈庆遗憾地表示,消费者要想完全没有后顾之忧,还需等待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