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处理
作者:李志华 发布时间:2011-04-11 浏览次数:961
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张某某在被告职业学校处担任教师。在此期间,王某某在职业学校学习。2008年6月,张某某捡到王某某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某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李某某向银行职员孙某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某某又将该申请资料邮寄给银行信用卡中心。同年7月,信用卡中心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申请资料,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审核,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王某某的涉案信用卡。2009年1月,张某某用涉案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3000元,致使王某某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某某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张某某向银行归还了该笔透支款。2009年10月,信用卡中心删除了王某某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此案诉到法院后,该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王某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行为,侵犯王某某的名誉权,理由是张某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某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王某某的名誉造成损害。
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王某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行为,侵犯王某某的姓名权,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行为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对于张某某的行为侵犯公民何项权利以及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颇值得探讨。
一、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侵犯的是王某某的姓名权,并非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姓名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具有基础权利的特征。姓名权被侵犯,可能会随之导致其他权利,诸如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损害。因此,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姓名权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本案事实,张某某在捡到王某某遗失的身份证后,既未将身份证归还王某某,也未征得王某某同意,而是擅自使用王某某的身份证,以王某某的姓名申请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尽管从结果看,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还导致王某某的姓名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而该不良记录在王某某与其他商业银行发生信贷活动时,其他商业银行均可查阅,必然造成王某某的信用污点,增大王某某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成本,影响社会对王某某作出公正的评价,实际导致王某某的名誉受到损害,但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这一结果仍是张某某侵犯王某某姓名权的行为不属于以虚构事实或其他侮辱、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的手段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本案中,侵犯王某某姓名权的后果职业学校、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银行信用卡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张某某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虽系职业学校的教师,但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非受职业学校指派而为的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与职业学校无关。因此,职业学校对于王某某侵权的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某将其伪造的王某某收入证明等信用卡申请资料交给其网上认识的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该申请资料交给银行职员孙某某,孙某某又将该申请资料以邮寄方式提交给银行信用卡中心。孙某某虽系银行员工,但其接受和转递涉案信用卡申请资料是出于为朋友帮忙,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并非履行银行交办工作的职务行为。虽然孙某某出于对朋友李某某的信赖,没有对涉案信用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即直接将该申请资料提交给信用卡中心,但考虑到孙某某仅是为朋友帮忙,没有审核的义务,且其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故对于王某某被侵权的后果,银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银行信用卡中心是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开办信用卡的专门机构,负有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资料的义务。根据本案事实,涉案信用卡并非客户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而是以邮寄资料方式申请开办信用卡。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信用卡中心完全应当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的情况,在客户本人未到柜台的情况下,应当针对申请资料进行合理、有效的审查。但信用卡中心仅仅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所谓的合适,即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王某某的涉案信用卡。正是由于信用卡中心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才导致张某某侵犯王某某姓名权的行为得以最终实施成功。因此,银行信用卡中心对于王某某被侵权的后果存在过错。信用卡中心虽然与张某某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与王某某姓名权被侵犯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王某某被侵权的后果,银行信用卡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