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撤销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计划协议,被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失46804.5元。

 

20091110日,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某花园项目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擅自扩大范围发放“物业管理费抵用券”,致某置业有限公司被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故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损失93609元。

 

法庭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完全尽职履行代理职责,提前终止合同时,明确互免对方的责任,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争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在重大误解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要求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物业管理费损失93609元问题,因双方同意使用物业管理费抵用券,仅是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如全额由被告承担于理于情不符,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其中的50%,即468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