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海门法院审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商事合同纠纷案件169件,案件集中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纠纷,纠纷涉及标的不大,但矛盾突出,调解困难。

 

一、特点

 

1、存在送达难、保全难问题。小额标的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多为资产规模较小的私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这类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其办公地点、营业状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常处于变化状态。并且,不少法定代表人或个体业主在变更信息后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另外,由于经济发展较快,案件当事人搬离原住所,变更联系电话的情况经常发生,这些均更加大了送达、保全的难度。

 

2、当事人举证较简单,诉请难获支持。合同多以口头形式或简单书面形式缔结,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缺少书面凭证,且双方易对约定事项进行临时变更,原告诉求多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3、调撤率低,大多数案件以判决结案。案件原被告双方系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在诉前,双方协商均没有结论,诉前已经关系破裂、势同水火,诉讼过程中,各自坚持己方观点不愿妥协。因此,此类案件多判决结案,调解率较低。

 

二、原因

 

1、委托代理人法律常识甚少。此类案件诉讼参与人多为本单位员工或私营企业主自己,其对法律规定较为陌生,且举证意识及能力较差,部分当事人简单的认为,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把事情说清楚,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法官要求其对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举证或做更细致地说明时,当事人易认为法官偏袒对方,故意为难己方,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产生误解,进而拒绝调解,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结案。

 

2、公司及个体业主经营经验不足、资信程度不高。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多系下岗再就业职工或外地至本地务工人员,资信程度不高。同时,其商业经营理念、知识和经验甚少,在提升自身竞争力、防范经营风险上做得不够。

 

3、即使该类案件有专业代理人代理案件,也会因为代理人收取了代理费而不愿对本来标的已经很小的案件再次作出让步,反而希望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上诉,在二审中再收取一次代理费用。

 

三、对策

 

1、多渠道了解当事人信息。法官不应仅局限于庭审,应根据案情需要走出法庭,多调查、多走访,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行业人士了解获取当事人相关信息,为案件及时快速审结奠定基础。

 

2、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诉讼。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多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工作,使其对法律规则、法定程序等事项有所了解,明白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还应从不同角度多询问,从当事人陈述中发现问题,结合证据作出整体判断,避免某些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3、引入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的前提下,由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谈话,确定调解方案,并在一至二天内亲自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用民间语言进行调解的优势,促成案件妥善解决。

 

4、加强宣传引导。目前小额商事合同纠纷仍处于高发状态,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应加大宣传,通过“送法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活动使当事人更多知晓商事法律规范,从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5、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不规范的法律服务行为进行规制,特别是对公民代理要从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