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彭某、吕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彭某、吕某都为无锡外来80后青年,平日无所事事结交社会不良分子。两人因同为瘾君子,在吸毒圈子里相识,并且都是吉林人,两人拜把子成了兄弟。2010129日,彭某因吸食冰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126日,吕某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124日晚上,彭某与吕某吸食毒品后,极度兴奋,无法平静,于当日23时许彭某骑着从朋友那借来的摩托车载着吕某外出兜风。两人行驶到滨湖区某高架桥下红绿灯处,旁边一宋姓女士同向行走途经该处,宋某瞄上了宋女士左肩上挎的一只红色包。随后彭某驾车靠近她,并示意吕某去抢那只包,吕某二话没说伸手用力一拽,还没等宋女士缓过神,已被,包就被抢了。彭某拉油门,飞奔高架消失在黑夜中。内有人民币115元。OPPOA520型手机一部,白色珍珠项链一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313元)以及身份证两张、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本案中两被告人没有采取第一款、第三款行为,据被害人报案笔录中称被拖出去两三米,承办人拨打被害人两个手机号码都无法接通,被害人回家后发现左半边身上部分有淤青及一些皮外伤,但其没有去医院。该事实没有证人或其他事实证实,且两被告人都供述没有看清被害人是否倒地的具体情况。被害人有可能是因为左肩上背包被抢,由于摩托车前冲惯性而瞬间倒地,双方并没有用力争夺而僵持,所以不能以该意见第二款定抢劫罪,仍应定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