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开展院领导办案月活动
发布时间:2005-08-23 浏览次数:1544
本网南通讯:“真没想到,这么个大热天,院长您亲自来执行我们的案件,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信服!”4位雇员受害赔偿案的申请执行人动情地对前去执行的海安法院院长宋石说。 盛夏八月,骄阳似火。怎样克服高温酷暑带来的诸多不利因素,保持各项工作的良性循环,海安法院党组一班人经过认真思考,决定从7月下旬开展为期1个月的院领导办案月活动。 今年4月23日,左某等4人的亲属杜某在受他人雇佣到张某家拆房过程中死亡,诉讼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左某等4人17000余元,但其未能履行。海安法院院长宋石了解到该案案情后,决定亲自执行。8月15日,他带领执行人员深入现场,一方面对张某家的建筑材料进行查封,另一方面对张某进行严肃的谈话。张某最后表示,一定积极设法履行义务。据悉,7月份下旬以来,该院院领导办结案件14件,其中调解结案5件,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额近8万元。 其实,院领导办案在海安法院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海安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院领导办案,有助于抓住工作重心,提高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准根结所在,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还能提高全院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全体法官的业务素质。因此早在2001年初,该院就推出了院领导办案制度。规定院长年结案数不少于3件,其他院领导不少于6件;办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还规定院领导要开好示范庭,要对案件实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对重点案件要进行全程跟踪,对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加强监督。为了确保院领导办案制度的落实,海安法院将院领导办案列入岗位目标考核,每年院领导均须缴纳1000元的岗位责任风险保证金,由院政治处、监察室、审监庭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在年底对院领导完成办案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未圆满完成任务的,扣减考评分值,并相应扣减岗位责任风险保证金。 近5年来,海安法院的院领导办案制度不仅达到了预期目的,发挥了领导的带动作用,也有力地促进了法官的整体素质,使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该院4次被省高院授予“人民满意的法院”或“优秀法院”称号,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等10项工作以及民一庭、曲塘法庭等5个集体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1名同志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法官”称号,3名同志被省高院授予“人民满意的法官”称号。在南通市中院公布的2004年、2005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中,海安法院综合排名均居全市第一。 |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