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法院首次启用缓刑听证程序
发布时间:2005-08-23 浏览次数:1548
本网苏州讯: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05年8月22日启用听证程序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少女抢劫案。法官在判决以前充分听取社区干部,学校老师,公诉人的意见,才对两名未成年少女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17岁的被告人小宜和晨晨是本市某职高的女学生,2005年5月20日中午,两人与几名同学因琐事来到彩香中学,将被害人李某带至本市三香路与桐泾路路口的小公园内,随后两人采用脚踢脸部、打耳光等手段,抢得李某现金人民币31元和工艺手链一条、黑色休闲鞋一双。5月23日两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两人涉嫌抢劫罪向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两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但在对两名未成年少女进行量刑的时候。法院了解到,小宜这个小女孩早在6岁的时候家庭就离异,当时在小宜印象中,父亲整天就是喝酒,同时又是经常打骂母亲,暴力的阴影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父母亲离异后,小宜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母亲忙于生计,对其的教育缺乏。自从读职业高中后,就认识了一批社会上的朋友,经常在外打闹。虽然是女孩子,但她却显得异常暴力,证明自己在朋友中的厉害。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而晨晨则是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家庭,初中毕业后读了职业高中后,父母亲的管束也少了,主要由外祖父母照顾,由于年事已高,教育和照料显得力不从心。由于自己同学在网上聊天时候吃了亏,一下子热血沸腾,陪同小宜结伙前去抢劫殴打。 为了能够很好地发挥判决的效果,合议庭组织公诉机关、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被告人所在学校的老师,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进行了听证。两名女孩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宣读了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监管条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了矫正方案。两被告人所在学校的班主任老师也介绍了两人平时在校表现及学校在案件发生以后所采取的措施,希望法院能够给两被告人继续读书的机会,并表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监管工作。两被告人也对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等有关部门的矫正。 听证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听证是《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的一种探索和延伸。当法官根据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满足《刑法》规定的可判处缓刑的条件时,为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使庭审活动更符合民意,法官可以招集社区群众进行缓刑听证,然后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作出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缓刑的决定。 |
文章出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华建文、魏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