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苏:如何贯彻新时期下的“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陈晓苏 发布时间:2011-04-08 浏览次数:835
千百年来,“一心为民、大公无私、清正廉洁”始终是中国社会极力推崇的廉政美德。中央政法委在部署“三项重点工作”中,更是对“公正廉洁执法”提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要求。应当看到,社会是现实的,自从有了权力,觊觎的目光便从未停歇过,不法、不德之徒更是对之蠢蠢欲动。而廉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始终面对着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为了抵御,我们不断完善着预防和惩处机制,但从根本而言,制度的相对滞后性并不能彻底防范住腐败毒素通过制度漏洞而侵蚀进来。由此,党员干部的廉政理念变得极其重要,特别对于人民法官而言,高层次的司法廉政理念成为了审判公正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障。公正司法须要廉政自律。
司法廉政自律应当具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应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对个人品德的内在要求;其二应培育忠实的法律信仰,这是对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这两方面的要求层层递进,形成一个完整的司法廉政自律体系。
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保障廉洁司法的重要屏障。个人道德修养包括自我感悟和自我控制。从较高境界的感悟要求出发,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应当明辨善恶是非,具备恒心毅力,真正做到品节详明,事理通达。在此基础上,良好的道德品格更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自我控制方面,能够实现言行上的稳妥约束,将自己的工作言行都自觉纳入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去。实现道德上的自律,形成对不法、不德诱惑的内心屏障,保证廉洁公正。
忠实的法律信仰是实现廉洁司法的根本路径。柏拉图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具备忠实的法律信仰应是所有人民法官的终极理念要求。只有不断追求公正,才能使自我思想和行为保持始终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规则,认可法律作为规则能够对事实进行重现和评定,坚定法律是维系人类社会秩序与和谐的必然选择,唯有如此,人民法官的角色方能准确定位,唯有如此,才能使腐败的丑陋面容暴露无遗。法律运作,不断将失衡的社会秩序回复均衡,而腐败恶行,不断打破着社会衡平的和谐,两者尖锐的对立着。我们的法官们都应有自己正确的选择:忠实于法律信仰,服从于司法规则。
人民法官,在工作中应真正做到忠实于法律,着眼于未来变化,追求着终极价值,实现司法工作的始终廉洁工作。正像亚里士多德说的:彻底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司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公正的得失,在由此产生社会效果“非此即彼”的情况下,司法工作更显得任重道远。社会对公平和谐的评价是司法工作的生命,更应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职业夙愿。相信在“司法为民,保障民生”的目标引领下,人民法院工作必将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使“公正廉洁司法”向着更高的层次不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