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关于迎接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年度主题活动统一部署,近日,该院民三庭对辖区内德资企业的商标司法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走访调研,针对发现的德资企业中国商标权风险防范及维权意识不强、缺乏经验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中德企业合作基地”是太仓对外开放的一张特殊名片,集聚了慧鱼、通快、宝适、海瑞恩、埃马克、克朗斯等150余家世界知名德资企业,以精密机械加工、汽车零配件制造、新型建筑材料等三大产业为主。

 

一、存在问题

 

1、重使用轻注册,商标权属存在潜在风险。部分德资企业因其商标在境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产品主销境外,怠于在中国及时注册商标。因此存在商标被抢注后被状告侵权的法律风险,司法实务中不乏此类纠纷。

 

2、重救济轻防范,商标权保护系统化不足。有些企业因为客户相对固定,侵权行为鲜有发生,缺乏主动防范,大多是被侵权后被动维权。而且,保护的方式往往比较单一,因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较大,保护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3、商标注册人系国外母公司,境内维权贻误时机。很多外国公司中国境内注册了商标,但其国内的子公司使用该商标时,未及时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并经商标局备案,等到发现商标侵权的行为时,子公司需要以母公司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法定翻译机构翻译等法定的涉外诉讼程序,贻误了时机。

 

4、重质量轻宣传,知名度证据欠缺。多数德资企业仅注重产品质量而忽视了对注册商标的境内宣传,宣传形成知名度的证据大都欠缺,走访中发现德企的注册商标均未获得过驰名商标或者江苏省著名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强弱直接关系到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而德资企业的商标标识很多为字母商标,标识本身的显著性较文图组合商标而言较弱,因此商标显著性的获得离不开持续、有效的使用与宣传。

 

5、我国商标立法尚不完善,维权存有困惑。部分德资企业反映平行进口行为对其商标权带来冲击而维权因立法不明存有困惑。对于平行进口,由于利益平衡问题,TRIRS协议至今未作统一规定,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尚无定论。

 

二、对策建议

 

1、提示企业及时注册商标,避免风险。引导德资企业及时有效地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后,应及时与国内的子公司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并授权子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追诉。注重商标设计的可辨识度,最好与企业名称和司徽三位一体。企业还应注重在中国市场的广告投入和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商标标识的显著性。

 

2、引导企业不断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建议企业内部应确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专业素质人员,完善的商标保管、使用制度,外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机制以及商标档案制度等专门的机构设置与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并及时续注应对商标抢注、类似商标的不法使用等侵权风险;通过商标转让、许可过程中合同条款的设置,使用防伪技术等方法对抗商标滥用、伪造等侵权情形;通过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制止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争取将损失最小化。

 

3、能动司法,保障“中德企业合作基地”的发展。法院通过上门走访、参加德国企业联盟“圆桌会议”、与企业代表座谈等形式,使德资企业熟悉和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充分认识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发现、集中疏理德资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司法建议。

 

4、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中热点、疑难问题调研。对于平行进口问题,WTO框架下,我国应当有条件地允许商标平行进口,而不是绝对禁止。有条件的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商品市场的贸易自由和对外贸易的公平竞争,而对于其可能产生的一些负面因素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避免。建议我国商标立法尽快完善关于商标权平行进口的规定,尽量避免司法不统一现象。

 

5、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净化国内市场。法院通过采取裁判文书上网、定期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进行法律宣传等多种方式,增进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与认同,营造崇尚创新、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环境。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