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月底的一天晚上,李强在苏州市吴中区某溜冰场因琐事与张刚发生了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竟通过电话约定改日通过斗殴的方式解决纠纷。李强回来后,就找到自己的朋友王勇,年仅十六岁的王勇还缺乏应有的是非观念,听说李强与对方约定打架的事情后,不仅没有劝阻李强,反而很为自己的朋友抱不平,于是爽快地答应参加斗殴。2010731日晚,王勇跟随李强和其他几个朋友,来到了双方约定的斗殴地点。王勇发现,李强和其他人分别携带了钢管、匕首等工具,他竟然为自己没有带上些斗殴工具而感到有点懊恼。不多时,约好打架的张刚带着两个朋友也出现在现场。张刚一看李强、王勇一方人多势众,一溜烟地骑车逃离了现场。但张刚的朋友刘明等两人没来得及抬腿就被李强、王勇一方拦了下来。仗着自己一方人多,王勇等人对刘明进行了殴打。看对方并没有什么还手之力,王勇他们也就停了手。认为自己吃了哑巴亏的刘明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父亲,让其过来帮忙教训一下对方。刘明的父亲一听自己的儿子被人欺负,立即喊了几个人一起感到斗殴现场。刘明的父亲一到场,就和王勇、李强等人扭打在一起。在斗殴过程中,李强的一名朋友用匕首将刘明及其父亲刺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明的父亲已被刺成了人体重伤。

 

王勇等人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用刀刺伤被害人的同案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刘勇的行为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而王勇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王勇虽然积极参加斗殴,对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意见,但是,其没有携带和使用任何工具,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勇本人在斗殴中未使用工具,但其明知同案犯为斗殴而携带钢管、匕首等物,按有关法律规定,仍应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但考虑到王勇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次犯罪,故对王勇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承办法官认为,王勇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江湖意气重,交友不慎,其家庭管教不力,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法官希望王勇吸取教训,加强学习,深刻反省犯罪行为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国家、对家庭都负责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