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海忠、沈汤卫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赵海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沈汤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赵某住汇龙镇爱新村,沈某住汇龙镇大洪村。20051125日晚,赵某、沈某携带刀等作案工具至启东市汇龙镇爱新村管某宅,采取宰杀山羊后用编织袋运送等手段,窃得山羊2只。经鉴定,该山羊价值975元。至2010928日期间,两人采取同样的手段至汇龙镇大洪村、爱新村等地的群众户头,盗窃作案4起,窃得山羊5只、钢筋7根。其中赵某参与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折合价值2265元,沈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折合价值22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忠、沈汤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