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欢、王心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王小欢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王心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家住睢宁县的王小欢、王心安父子来启打工,王小欢在烟酒批发行替人搬运货物。20101122日凌晨3时许,王小欢至启东市汇龙镇何某租用的仓库,采用翻围墙、大力钳剪锁的手段,将仓库内21箱浓香型38°剑南春白酒(每箱6瓶)搬至仓库外的围墙内侧,后王小欢先将其中3箱剑南春白酒用摩托车运回其租住处,因其无力全部搬回,遂叫其父王心安帮忙一起搬运。王心安起初痛斥儿子的行为,后在儿子的苦苦哀求之下,王心安终于被儿子说动,由王心安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将余下的18箱剑南春白酒窃走。经鉴定,上述21箱剑南春白酒价值451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欢、王心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