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执行新方式 中小企业获新生
作者: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1-04-07 浏览次数:388
当企业因还不上欠款频临破产之际,江阴法院探索执行新方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使原本执行无望的案件重现生机,被执行企业不用担心破产,而申请执行方也能获得最大利益的实现,真正体现了双赢。
企业还贷不力 担保公司上告
2008年9月,江阴某电工材料公司因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材料公司向银行借款120万元,期限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09年3月30日止,月利率为8.0925‰。同日,江阴市某担保公司为材料公司的借款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08年9月11日,材料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把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及自建厂房4间全部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其后,银行出借给材料公司120万元,而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而未能按期偿还,为此,担保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代材料公司归还了上述120万元贷款。2009年5月14日,担保公司与材料公司签订代垫协议,约定自垫付之日起担保公司向材料公司追索120万元本金外,材料公司尚应承担按月利率8.0925‰计算的利息和7.5‰计算的罚息及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
2009年5月19日,担保公司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材料公司立即向其偿付垫付的12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用。2009年7月6日,江阴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材料公司未履行,担保公司遂于2009年9月7日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
员工出现工伤 还款希望渺茫
收到案件以后,承办法官及时与材料公司联系,材料公司向法院表示,由于公司刚刚起步,资金紧缺,如果业务开展顺利,应该可以维持下去,希望和担保公司协商延长归还期限,边经营边偿还,以维持企业生计。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分析利弊,担保公司表示同意材料公司延期还款,每月偿还利息和罚息,本金到有能力归还的时候再偿还,并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屋漏偏逢连夜雨。2009年3月,材料公司的一名职工在生产时摔伤,材料公司需赔偿各类工伤补助款共计87000余元,这对原本就资金紧张的材料公司来说,犹如雪上加霜,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材料公司彻底地绝望了,对担保公司的还款也停止了,工伤赔偿也留待法院执行。
材料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仅有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机器设备以及自建的4间厂房,4间厂房面积800平米左右,作为主要厂房的辅助设施,主要厂房及土地都是租赁的。如果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应该要将上述机器设备及厂房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担保公司,有剩余再分配给工伤者。但是材料公司及担保公司均表示,市场上现在有更先进的同类型产品,且这类机器设备不属于工业通用设备,专属性强,拍卖也未必能成交,徒然浪费时间和资金。工伤者也表示,自己知道这些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加上自建厂房,评估价是不会超过120万的,同意上述抵押设备及厂房不经评估而全部交由担保公司。
试行融资租赁 难案件巧执行
担保公司同意接收上述设备及厂房,但是担保公司是不做实业的,拿了这些东西,又该如何最大化实现债权呢?这时,承办法官想起了起源于美国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根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或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用于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承办法官遂提出,将上述机器设备及自建厂房作价归担保公司所有,再由担保公司将上述财产租赁给材料公司用于开展经营,材料公司每月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租金。这样,既实现了担保公司的债权,也保护了材料公司的正常经营。担保公司欣然同意了这一方案,并表示愿意对工伤者作人道主义补偿,和材料公司共同承担一部分赔偿款。
一起看似毫无转机的执行案件,通过新的执行方式,使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获得共赢,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