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八成案件败诉拷问保险诚信:南通涉保案件审理调查
作者:徐育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1-04-07 浏览次数:1175
“A证不可以驾驶变型拖拉机、鸡蛋属于动物、侧翻不属于倾覆……”虽然保险公司想出各种奇招拒赔,但仍然有逾八成以上的保险理赔案件被法院判决败诉。记者日前从南通中级法院发布的2010年度商事审判白皮书上获悉,2010年,该院民二庭共审理保险合同纠纷89件,均为二审案件,其中保险公司仅有13件案件完全胜诉或部分得到了支持,其余均败诉,败诉率高达85.39%。南通中院法官认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滞后,“理赔难”已经成为阻碍公众选用商业保险的最大障碍。
A证不可驾驶变型拖拉机吗?
南通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高鸿向记者介绍了一起“理赔难”典型案例:2008年8月20日,李某驾驶启东人丁某所有的苏063223号变型拖拉机,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两车受损。后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拖拉机所有人丁某积极主动地向受害人赔偿了在强制险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随后他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给付商业三责险理赔款4.5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驾驶人李某持A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中联财保启东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赔偿。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李某所持A类驾驶证里注明其准驾车型包括G型车辆,变型拖拉机即属于G型车辆。2010年6月,启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丁某3.8万余元。
中联财保启东支公司不服,以A证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而驾驶变型拖拉机应当持有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此,二审法官专门去函向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咨询,得到的回复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李某持有的A证可以准驾变型拖拉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在驾驶员符合相关条件后向其颁发驾驶证,属于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保险公司无权按照自己对有关规定想当然地理解,自行以无证驾驶免责为由拒绝理赔。法官在庭前、庭中、庭后多次进行调解,投保人丁某也愿意在理赔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己见,并拒绝调解。于是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这起案子判决之后,南通中级法院专门向这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规劝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要摆正心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做到当赔则赔,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鸡蛋属于动物不属于财产吗?
像上面这样的案例,还远远不是个案,记者还了解到一个“鸡蛋属于动物”的案子:2009年8月27日7时54分,陈某驾驶一辆满载鸡蛋的货车,由海安行驶到上海市金山区钱圩镇秦湾路出金石公路约3000米处时,因路边突然蹿出一辆自行车,陈某不得已向右猛打方向盘,造成车辆向右侧翻,虽无人员伤亡,但所运鸡蛋大部分破碎。当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上海某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时,被告以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第八条第5款“运输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认为原告运输的“鸡蛋属于动物不属于财产”,拒绝对原告的鸡蛋损失进行理赔,2010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车上货物鸡蛋损失19200元。
南通中级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众多保险理赔诉讼中,即使是法律事实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想出各种稀奇古怪、五花八门的理由来拒赔。对一些已经由众多案例解决的争议问题,例如“零责任零赔付”条款当属无效、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等,保险公司仍然不予理会,反复提出相关抗辩。且部分保险公司在法官调解时态度消极,拒绝接受合理的调解方案。
理赔不再难保险业才能繁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买保险就等于买平安这一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也产生了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方面群众对保险的依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理赔的刁难,由此产生了众多矛盾。投保容易理赔难,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南通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专认为,理赔难、保险公司缺乏诚信已饱受诟病,一些保险业务员为了拉业务,不对免责条款加以说明,甚至代投保人签名,作出超高承诺,此外保监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对违规处罚的力度比较疲软。
购买保险,原本是为了获得一份保障。记者感到,保险理赔难,已经成了阻碍公众选用商业保险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很正常,但如果经营中有通过牺牲投保人利益而减少理赔支出的动机,只能是因小失大,甚至得不偿失。因为良好的市场口碑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极为重要,只有当保险理赔不再是难题,保险市场才能真正迎来繁荣发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