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规范使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
作者:蒋曾荣 发布时间:2011-04-06 浏览次数:280
为充分发挥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积极作用,妥善处理和缓解案件执行难矛盾,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昆山法院从五个方面规范使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
规定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规定申请执行人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本人或家庭生活确有严重困难的,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本人基本生活、学习确有严重困难的,因生活窘迫、难以生计,无力承担抢救治疗费用的,以及其他适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情形,经过人民法院执行并穷尽执行程序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的,可以申请执行救助。
限制了申请救助时案件被执行人条件。规定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确无履行义务能力,或已被执行刑罚且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履行义务,或长期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确因特殊情况、院长认为符合适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情形时,可以适用专项资金救助。
明确了资金的性质、来源和适用标准。启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属于法院依法实施司法救助性质的行为,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为昆山市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规定执行救助的上限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金额的30%,同时申请人须在救助资金发放时承诺不信访。既要有效缓解申请执行人面临的生活困难、体现法院的司法关怀,又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列举救助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要求执行案件承办人填写审批表,并写明案件执行情况、建议金额、救助理由、继续执行方案。在合议庭讨论并提出具体救济金额建议后,由执行局长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建议救济的具体金额。救助申请由分管执行院长签署批准意见后,交院长签发。
严格了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和发放程序。专项资金由司法行政装备科统一管理,并与执行局分别实行账户、台帐管理,以互相监督制约。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回避制度,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保证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挪用。救助资金发放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继续执行,执行款项要及时缴入财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