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上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观念越来越显得过时,给予每一个民工以“市民待遇”是每个人的责任。2005年8月15日,一起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而引起的道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给予了外来打工者应有的公正,也让他们充分体会到了苏州“市民待遇”的暖意绵绵。
    事情要从2003年那起车祸说起,2003年12月6日,环卫处朱某驾驶大型专用车行至苏州市劳动路70号附近,与前方向的在某中学读书的小美(化名)骑的自行车同方向相碰,导致小美跌地受伤。小美当天就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分别在30日进行了右股骨外髁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2005年1月26日进行了右股骨外侧髁取钉术。不但为此不得不休学一年,身心更是遭受极大损害。经鉴定,小美双腿相差2公分,构成10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某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朱某是在工作的时候造成这起车祸,所以环卫处对此次事故负责。当小美刚发生事故时候,环卫处主动支付了小美的医疗费四万余元,但后来小美的父母多次要求其赔付残疾赔偿金等杂项开支,双方总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美的母亲??外地来苏打工的杨女士?就此和环卫处打上了官司。
    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就是那两万多残疾赔偿金,原告杨女士认为女儿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残疾赔偿金的衡量标准应该是苏州的生活水平,而被告则认为,杨女士身上只持有暂住证,并不能证明她们一家长期住在苏州,所以残疾赔偿金衡量标准只应该按照杨女士老家的标准。而这一标准是远远低于杨女士开头提出的赔偿金额,只有苏州标准的一半。
    最后法院审判认为,小美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按照苏州市城镇标准衡量其残疾赔偿金,环卫处依法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杂项共计40853元。



      

   
文章出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华建文、徐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