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骑车人 巧取包中物
作者:陈凯 季锡聪 发布时间:2011-04-06 浏览次数:319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艾力·麦苏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11月20日15时许,艾力·麦苏木至启东市汇龙镇乐天玛特超市东南侧,尾随骑电瓶车的吴某,拉开吴右肩上的挎包拉链,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652元、价值人民币2106.3元的超市购物卡8张、洗衣卡1张、身份证1张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该钱包价值97元。上述钱物合计价值2855.3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力·麦苏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