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父母离异,随奶奶一起生活,由于缺少必要的管教,混迹于社会,最终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331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敏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911日凌晨,陆某至启东市汇龙镇金恒花园8号楼楼下,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宋某面包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800元。至101日凌晨,陆某在汇龙镇采用钥匙开锁、搭线启动的手段,共计窃得面包车1辆、摩托车3辆,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拆卸的手段窃得空调外机2台、空调铜管8根。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2722.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敏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