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签章 担保借贷遭遇调包圈套
作者:孙兴旺 发布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484
碍于朋友情面为他人借款仓促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孰料事后银行找上门才发现自己陷入了他人预设好的借款人 “调包”圈套。3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结了该起案外人涉嫌欺诈保证人的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燃气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与其根本不知情的被告南通某工贸公司一同向原告南通某商业银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损失。
2010年4月,南通某纸品公司老板朱某以公司建厂房急需资金为由,在其所经营公司已对外大量负债且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原告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由于朱某所在公司向其他银行贷款尚未清偿故不符合原告银行的放贷条件,故朱某最后改用刚注册不久的某工贸公司(其实系朱某以他人名义虚设的)出面借款。为求顺利向原告银行贷到款,朱某串通葛某在朋友圈子里找公司担保。通过朋友托朋友最终“瞄上”了张某名下的燃气公司。起初张某还有所顾忌,但经不起友好的轮番游说,最终答应了朱某。朱某携原告银行信贷员一同前去找张某时,信誓旦旦称是自己的纸品公司借款,故意隐瞒了实际借款人是某工贸公司的实情,造成张某轻信地在其提供的空白保证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直到2010年7月,原告银行找上门要钱,张某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卷入了朱某精心设计的债务漩涡。
经查,朱某所经营的纸品公司早已因负债累累关门歇业,根本不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受朱某操控出面借款的所谓工贸公司根本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经营场所的“皮包”公司。目前,朱某及被告南通某工贸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
法官说法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与案内人串通骗保借贷案件,案外人朱某之所以能够实现在隐瞒真实借款人的情况下依然促使保证人张某名下燃气公司为其从银行获取贷款作出担保,关键就在其于成功利用张某信任,促成其在仅有借款具体金额而其余应填写事项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盖章。这就再次为当前的社会经济活动敲响了法律警钟,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等法人都应当规范、谨慎注意自己的民事行为,防止因自己的疏忽或过于自信让他人欺诈行为得逞。在被案外人朱某欺诈的情况下,张某名下的被告燃气公司只所以仍要在本案中承担借款人的连带偿还责任,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象这种因借贷合同之外的案外人欺诈造成保证人作出有悖其本意的保证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免除受骗保证人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