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随着新能源、新科技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各地通过招商引资、外商融资等方式加快区域经济转型,犯罪分子利用域内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的急切心理,借用“境外资本融资”、“筹划企业上市”等名目,以所谓的“资本运作国际惯例”,骗取企业支付了巨额的“考察费”。

 

110万元“考察费”打了水漂

 

2009年年末,江苏无锡惠山区的一派出所接到了一起报案,报案人是当地两名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声称被人骗走了110万元。接案民警起初尚有不解,平时见到的受骗者大多是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或者贪图小利而上当的大叔大婶,怎么会有人骗倒了这两名精明的生意人呢?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唐某向公安部门报称,“我和陆某的公司都有意向往新能源领域发展,我们看中了开发风力发电机项目,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以我们两家企业的实力一时也拿不出来,就委托别人寻找融资渠道。经人介绍,我们认识了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的负责人杨某,他表示可以给我们融资3亿。我到网上查了查,美国安融集团确实存在的,就放心地跟他们签订了协议书和投资意向书,约定由安融集团出资89%,我和陆某共同出资11%,成立注册资本2800万的众联公司。公司是20061月正式领执照的,但安融集团对承诺的出资却迟迟不到位,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只好在2008年撤销了登记。”

 

 “没想到杨某在协议上钻了空子,”陆某补充道,“意向书上说要做可行性报告、考察及尽职调查报告,这些费用都要由我们来出,当时我们同意了。后来报告做出来了,安融集团总部考察的人也来过了,我们前后统共花了110万,却还是左等右等等不到资金,这么多钱扔出去都没听见个响,我们就感觉上当了!”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侦查,20101月,携款潜逃的杨某被上海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杨某却拒不承认诈骗,并聘请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侵权纠纷揭开“美企办事处”真面目

 

法庭上,围绕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的成立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进行诈骗活动,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杨某的辩护律师坚称美国安融集团是客观存在的,上海代表处并非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安融上海代表处是杨某注册成立,因此安融集团的工商登记材料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证据。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杨某担任该代表处首席副代表,工商登记授权书、申请书中签署的首席执行官是John Edwin。在查找证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有了意外的发现: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于20093月被撤销设立登记,撤销申请人为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而委托方为美国某会计事务所。美国的公司为什么会大费周章地对一个中国代表处投诉侵权?这桩看似不相关的事件和本案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根据美国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证据显示,事务所对安融集团展开调查,起因是发现安融集团和他们的网站域名极为相似,而且套用了该事务所的商标,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事务所后经过私人调查发现,安融集团虽然在美国注册成立,但没有实际的经营地址,按照安融集团网站上所称的办公地址、管理人员进行查找,均没有找到相关记录。而在美国安融集团的注册登记资料上,杨某正是安融集团的CEO,根本不存在现任首席执行官John Edwin。美洲银行也证实与安融集团之间从无任何业务往来,所以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设立时提交的银行资信是虚假的。

 

一人套3件“马甲”大施连环计

 

“那110万元是正常的公司费用支出,并不是杨某实际取得”,辩护律师在庭上抛出的辩护意见,使得涉案资金的去向成为案件的又一疑点。按照杨某的说法,这110万元是其找投资咨询公司做报告书、接待美国安融总部来的考察人员花费掉了,自己没有从中获益。事实上,陆某、唐某确是拿到了可行性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等,也见过考察人员,杨某的话看似无从辩驳。

 

据证人李某回忆,他曾经任职的公司受杨某委托制作了尽职调查报告。当时,杨某声称要收购无锡的两家公司,委托他们公司派员去考察然后做出报告,根本不是按投资计划做的,并且费用是10万左右;杨某向陆某、唐某收取了40万,在支付了10万余元后,杨某将多余部分都打入了英康公司账户。而另一家制作可行性报告的公司职员证明,其任职的公司和英康公司实际都是由杨某在掌控,公司曾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给陆某、唐某的公司开具了40万元的发票。至于前去考察的美国安融总部人员,也是杨某雇来的。这样,杨某一人穿3件“马甲”,最终把110万元轻松囊入手中。

 

“境外融资”易诱人掉陷阱

 

惠山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虚假资料成立安融集团上海代表处,并以该代表处名义进行安融集团与被害单位融资的洽谈,期间,向被害方提供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虚构其单位的融资能力,骗取被害方信任,在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文本过程中,以制作商业计划书、考察费、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杨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此类犯罪活动由于涉及到融资等专业领域,且多以境外公司的身份出现,犯罪分子极易得逞,加之事后追究犯罪分子法律责任面临取证难、专业知识不足等困难,社会危害性大。目前,此类犯罪活动在国内其他城市也时有发生。为此,法官建议社会人士特别是广大企业主对以融资为名行骗的行为积极警惕,在融资、投资过程中加强法律防范意识,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