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办证他人住 迁让遭绝诉讼维权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4-01 浏览次数:334
为儿子结婚购房房屋让儿媳居住,但儿与儿媳因矛盾分和,分手后公婆想收回房屋,儿媳却居住在婚房绝回搬出,无奈公婆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迁让房屋。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1年10月26日,杨某之子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杨某将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让给儿子与吴某居住。吴某与杨某之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夫妻感情不睦,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离婚后,吴某仍居住在上述杨某享有产权的房屋。杨某诉讼来院,要求迁让出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系原告之子与被告登记结婚前,原告个人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告在庭审中并未举证在被告和原告之子结婚后,原告将该房产赠与给被告和原告之子双方。故原告主张被告迁让出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迁让出诉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