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搓背工,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谁之过?
作者:刘青 周双 发布时间:2014-12-24 浏览次数:550
近日,清河法院审结一起浴室搓背工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搓背工家属起诉浴室赔偿案,判决浴室补偿其家人4万元。
在2007年左右,刘某经人介绍到某浴室从事搓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搓背收入由搓背工直接向浴客收取,浴室经营时间在每年9月至次年5月,在经营期间,浴室向每个搓背工收取每月150元的水电费及场地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浴室既无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接受浴室的指挥和控制,浴客的选择及其搓背的收入也是由刘某决定和直接从浴客中收取,收入的多少与浴室无关,浴室对刘某的死亡不存有过错,故刘某与浴室不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但客观上说,浴室的搓背项目,增强了浴室的市场竞争力,间接地为浴室创造了利益,在原、被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实现分配正义,淳化道德风尚,旨在倡导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贫济困,更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风俗。对于补偿额的确定,结合刘某到浴室搓背的时间,浴室可能获取的利益及当事人之间经济状况,法院酌情确定补偿额为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