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15,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高永化工集中区的江苏明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突然发生火灾,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公司的一名项目承包人黄某和安全员宗某到庭受审,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事发当天上午10时许,承包江苏明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油罐区的包工头黄某接到厂里通知,说油罐存储区B罐区有问题,黄某立刻到厂里维修。

 

据介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油罐存储区是不能够进行明火作业的。但是,黄某以为其所修理的油罐里面没有油,而违规使用乙炔、氧气对18号重质原料油储罐进行氧割作业。

 

当时,负责厂区安全的宗某正在厂区进行安全巡查,见到黄某在罐区明火作业。但是,宗某无视公司《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知被告人黄某在油罐存储区违规进行明火作业,认为黄某是老师傅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而未予以制止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没想到,后黄某在明火作业时,因罐内可燃性气体遇到明火而发生爆炸,导致位于现场的邵某、陈某、徐某、陈某某等4名工人不同程度烧伤,18号重质原料油储罐直接报废,被害人邵某于911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邵某符合因全身多处严重烧伤,后并发感染及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害人陈某、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构成重伤;被损毁的18号重质原料油储罐价值人民币290640元。

 

然而,更让人心惊的是,黄某在作业时并未取得《焊工气割操作证》,事发当时也没有开具动火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发后,黄某、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司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宗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宗某系共同过失犯罪,应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被告人黄某、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宗某自愿认罪,所在单位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宗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