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股票帮朋友 十年不还获赔偿
作者:徐俊 卢凤 发布时间:2014-12-23 浏览次数:410
10年前,冯某将自己2万股股票卖掉,取出15万现金给朋友救急,朋友承诺将按照今后股票最高价折算还钱。10年间,这2万股股票价值最高时达到36.4万元。为此,冯某将朋友告上法庭时,不仅要求拿回15万元的本钱,还要朋友赔偿自己的损失21.4万元。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判决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2004年,冯某的朋友孙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冯某开口借钱,但冯某手头并没有现金,钱都在股票上。孙某因此苦苦哀求,又向冯某保证,十日内即可归还全部借款,若股票在他还款前涨了,他将按照股票上涨的最高价格折算后补偿冯某的损失,若是股票跌了,他还是如数归还借款。听了孙某的保证,冯某就把自己的股票卖掉,提取了15万现金交予孙某,两人也按照约定签订了协议。十日后,孙某偿还不出借款,冯某四处找他却遍寻不着。后好不容易在孙某的姐姐家中找到并立即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孙某又写下了借条。冯某本想持借条到法院起诉孙某,却不料孙某人又不见了。考虑到起诉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而孙某人又找不到,就算法院判决了执行也是难题,冯某就暂时放弃了起诉的打算。
就这样,接下来的几年中,冯某不停地找寻孙某,在2006年、2007年以及2012年都找到了孙某,但也都被孙某溜走了。到2014年,再也忍不了的冯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孙某归还借款15万元并赔偿他损失21.4万余元。
为什么冯某的损失达到了21.4万余元呢?原来,在孙某没有还钱的这10年内,冯某当初所卖掉的股票价格上涨,以2007年出现的最高价来折算的话,冯某当年的2万股股票可以达到36.4万余元的价值,因此冯某的损失为21.4万余元。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某与孙某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应按照股票涨幅最高价归还借款,该内容系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冯某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冯某借款15万元,并赔偿损失21.4万余元,合计3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