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以被告人周杨等五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五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34890元依法追缴并由扣押机关处理,同时判令禁止被告人孙爱华、冉光秀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五名被告人均系外地人,其中被告人孙爱华系被告人王坦妻子,被告人冉光秀系被告人周杨妻子,四人文化不高,也没有工作,被告人郭志慧也在家无业。被告人王坦、孙爱华分别用自己身份证、银行账户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两个网店,店名分别为“王坦8771”、“厂家直销8771”;被告人周杨、冉光秀分别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两个网店,店名分别为“生意人76”、“生意人30”;被告人郭志慧用他人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店名为“二蛋保健养生馆”的网店。

 

201323月份,被告人王坦通过阿里旺旺联系了被告人周杨,让周杨销售其产品。后被告人周杨向被告人王坦提供了药品包装盒的样品,被告人王坦将该药品包装盒提供给他人,让他人按要求生产药丸、胶囊、商标、包装盒等,加工成“杨氏伸筋壮骨胶囊”、“孟氏风湿康胶囊”等药品,以每瓶67元的价格批发给周杨、孟凡顺(另案处理)等人,并应被告人周杨的要求向被告人周杨提供散装胶囊,由被告人周杨、冉光秀自己组装成“伸筋壮骨奥诺康R奥诺葡胶囊”等药品,被告人周杨、冉光秀、孟凡顺等人再通过各自的淘宝网店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同时被告人王坦、孙爱华也通过自己的淘宝网店进行零售。被告人郭志慧再从被告人周杨手中进行批发并对外进行零售。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鉴定以及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的认定函确认,“杨氏伸筋壮骨胶囊”、“孟氏风湿康胶囊”等药品均为假药。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王坦、孙爱华向被告人周杨、孟凡顺销售假药所得37000余元,被告人周杨、冉光秀向被告人郭志慧销售假药所得37000余元,被告人郭志慧通过网店对外销售假药所得60890余元。被害人吴某购买药品后发现药效不大,遂到连云港市药监部门鉴定,发现系假药,药监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该案由此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周杨、郭志慧、孙爱华、冉光秀均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坦于20131216日主动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杨、冉光秀的家中查获了“孟氏风湿康胶囊”及说明书,“杨氏伸筋壮骨胶囊”的包装盒、商标、说明书,散装的小黑药丸和绿色胶囊,电脑一台,银行卡等物品;在被告人郭志慧的暂住处查获了“杨氏伸筋壮骨胶囊”;在被告人王坦、孙爱华的租住处查获了瓶装胶囊、箱装胶囊、大袋装胶囊及包装标签,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及现金25 400元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坦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生产、销售标有成份、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孙爱华明知被告人王坦销售假药而提供身份证及银行账户、经营及存放假药的场所,对其应以销售假药的共犯论处。被告人王坦、孙爱华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杨、冉光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购买半成品药品及包装盒、说明书等生产、销售标有成份、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郭志慧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购买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综上,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林烟、姜晓静)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