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法院圆满审结首例涉台合资公司破产清算案——苏州和冠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这是吴江法院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受理并审结的第一起由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也是第一起通过公开竞争遴选的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和冠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得以全面清理,债权清偿率为17.53%,与之关联的各类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没有发生上访等事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良好和社会效果。

 

和冠公司成立于200012月,是由苏州新鑫皮具箱包有限公司和台湾和冠箱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累计投资额为80万美元。2013年底,债务人和冠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我院经审核后于201419日裁定立案受理。通过公开竞争遴选方式,于同年211日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为案件破产管理人。62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81日,裁定宣布债务人和冠公司破产清算。929日,全体债权人委员会一致通过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24日,裁定确认财产分配方案。1120日,裁定宣布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债务人和冠公司涉外债权的清收。和冠公司作为债权人对美国一家公司(SWL)享有人民币1700万余元的债权。SWL公司在美国申请破产后,和冠公司同时代表台湾和冠公司向SWL申报了债权,最终获得分配款423211.17美元,由SWL公司直接给付在美国设立的NC公司。有关证据显示,扣除上述款项后,和冠公司尚欠NC公司借款917932美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向大会作了涉外债权的专项清收报告,考虑到各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维权成本,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管理人关于放弃对外债权催讨的提议。

 

吴江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表示,和冠公司破产清算案,不仅为审理破产清算程序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审理其他破产清算案件打好了基础,而且也成功引导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行使自身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平等、合理、有效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