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夫妇租房居住在淮安市武墩镇某村已有四年之久,住处附近有一条长100米、宽约10米左右的水沟,刘某时常带着8岁的儿子小明到沟里钓鱼,不成想,有一天小明会失足掉进沟里。悲痛的同时,作为父母的刘某夫妇将水沟的使用人周某及村委会告上法庭。
淮安清浦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之子小明出生于2005年6月17日。2013年6月20日晚17时许,小明放学后在距离租住房屋约6、7米的水塘旁玩耍时不慎失足落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水沟据村委会陈述形成于50年代,水沟里的水原系活水,后逐渐成为一条死水沟,因水沟较脏,平时并无人员进行管理,村民也仅在水沟中涮洗拖把、引水浇菜。事发当日,刘某将放学的小明从学校接回,随后在家看电视,徐某一直在距离水沟不到1公里的老乡家聊天。二人发现小明不知去向后四处寻找,经周围村民提醒,刘某从水沟里捞出了早已溺水的小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对小明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之子小明事发时为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不识水性在水沟边玩耍,不慎溺水身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与两原告本身监护不力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原告租住的房屋距离水沟不足10米,且在此已租住四年,对水沟的深度等应有所了解,应当预见居住在水沟边存在一定的风险,却在平时疏于对小明安全防范意识方面的管教,且事发时,原告徐某在老乡家聊天,刘某亦在家看电视,无一人对放学回家后的小明进行照看,致孩子在水沟边玩耍以致溺水身亡,造成的死亡后果应由小明与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水沟是被告周某管理使用,系被告村委会所有,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小明溺水身亡并非因对水沟周围环境不熟悉所致,而是在没有大人照看的情况下失足落水,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