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所得,通州一男子张某仍然收购被盗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刚满25岁的张某,系通州区西亭镇人。平日里,在该区金沙镇经营一家摩托、电动车修配店,原本凭着自己的手艺和辛勤的双手挣钱,可是却因贪图眼前利益,触犯了刑法,得不偿失。

 

201211月的一天,季某将一辆没有行驶证的摩托车推到张某经营的修配店里销赃,虽然知道这车系盗窃而来的,但张某心想:花费240元的价格,转手一卖,便能从中赚取不少差额,这比自己修车挣钱可容易得多。于是,在201211月至12月期间,尝到甜头的张某陆续向季某等人以1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摩托车7辆、电动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近7000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张某店内当场查获被盗车辆,遂案发。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从事二手车生意的店主,不要因为贪图利益就成为小偷的“帮凶”,收购盗窃所得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注意牌照、行驶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完备、仔细辨别真伪,只有断了赃车的销路,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盗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