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误踩西瓜皮、香蕉皮摔跤的事件屡见不鲜,一颗小草莓“绊倒”一大汉却实属罕见。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事件的起因就是一颗不起眼的草莓。

 

1971年出生的张某系一名电工,2014415下午2点左右,张某前往淮安市运河明珠花园小区1号楼某住户家进行施工,在进入楼道口时,不慎踩到一颗草莓后摔倒在地不能动弹,遂拨打110报警,随后被赶来的120救护车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游离体”。张某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出院后,张某称运河明珠花园的物管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小区内路面垃圾,且事发地点无照明,光线不足,导致其踩到草莓受伤,于是找到物管公司商量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一直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及营养、误工、护理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清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于事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前往运河明珠花园1号楼某住户家施工,其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运河明珠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既已收取物管费就有义务保障小区内卫生,故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原告受伤的事实经过,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物管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471.74元,同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为提出上诉,至此本次纠纷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