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与被报道者之间的“侵犯名誉权”诉讼案屡屡出现,以媒体败诉而告终的也不在少数。某知名网站就因为刊登了一则关于某开发商的报道中出现了“跑路”等字眼,被开发商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百万。近日,吴中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7月,某知名门户网站的苏州站针对众多购房业主与某大型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争议,刊载了一则名为《业主求证:某开发商将放弃在苏商品住宅开发业务?》的涉业主维权的网络报道。报道中出现了“传闻称某开发商将放弃在苏州的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业主求证开发商是不是要跑路?楼盘会不会烂尾?买的房子怎么办?”等内容。同时,该网络报道也援引了律师对上述传闻的意见,表明“开发商放弃在苏住宅开发业务和跑路性质不同,应该区分对待,业主可以按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开发商认为网络报道发布时其正与业主之间就产生的房屋买卖争议进行协商,报道内容造成公众对其产生“跑路、扔下业主不管”等误解,损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该门户网站和苏州站经营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二被告则认为,该文并没有做出任何事实和价值判断,也不带有污蔑语气,因此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媒体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责,应划清媒体正当开展舆论监督、保障表达自由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违法传播行为的法律界限。被告在网络报道中使用“跑路”一词确有不妥之处,但报道已经通过律师的采访意见等内容对“跑路”进行了正面回应,在判断报道内容是否侵权时,不应割裂全文的整体性及上下文理解的体系性、完整性。报道涉及“跑路”的表述均表现为业主向媒体反映的担忧,并未表明报道自身的立场和认识,结合报道的具体语境和上下文内容,还不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原告即将“跑路”的负面认识。此外,结合当前网络舆情发布的自由度、规范度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辨别、理解能力、法律意识水平,社会公众对涉及原告将放弃在苏住宅开发业务的内容能够作出理性判断,并不致造成公众错误认为原告将扔下业主不管等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这篇网络报道不足以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