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款后下落不明 保证人还款后追偿获支持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12-18 浏览次数:387
债务人借款后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玩起了失踪,担保人代替偿还借款后,却得不到补偿,无奈之下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黄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8月份,做花木生意的王某经朋友结识了老乡黄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生意伙伴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因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刘某,原告黄某作为担保人代还被告王某与刘某的借款10万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的10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属于原告代偿借款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往往出借人要求他人予以担保,当亲友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作为担保人应负的责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时约定好担保方式、期限和份额,以免在借款人跑单后要替他人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