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款后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玩起了失踪,担保人代替偿还借款后,却得不到补偿,无奈之下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黄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28月份,做花木生意的王某经朋友结识了老乡黄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生意伙伴关系。20131011,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刘某借款10万元并请求黄某为其担保,当时王某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1310112016411”等事项。黄某应王某的要求在该借据上的保证人一栏署名。孰知王某的生意经营不善,钱亏掉了,王某也因债务缠身逃之夭夭。借款到期后,案外人刘某多方打听王某下落未果,逐找到保证人黄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148月,黄某向案外人刘某代偿了被告王某的10万元债务及利息。现黄某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王某,向其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因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刘某,原告黄某作为担保人代还被告王某与刘某的借款10万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的10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属于原告代偿借款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往往出借人要求他人予以担保,当亲友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作为担保人应负的责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时约定好担保方式、期限和份额,以免在借款人跑单后要替他人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