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矛盾处理不当,反送了卿卿性命。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恋人吵架服毒自杀案件,为恋爱中的青年男女敲响了警钟。

 

许某(1993年出生)与杨某(1992年出生)系恋人关系。2009918日上午,杨某回家途遇许某,杨某态度比较冷漠,没有和许某打招呼。后双方互发几条手机短信息,就双方感情问题进行沟通,引起许某不满。当晚22时许,杨某发短信给许某询问是否可以到其家中当面解释,许某未置可否。后双方赶到许某家附近的同学家中,就杨某白天对许某态度冷漠问题发生争执,并谈到分手事宜。许某对杨某说“你相不相信我喝药”,杨某说“你喝我也喝”,杨某遂从同学家楼下大门后边拿了一瓶用塑料袋包裹、尚未开封的“蛾铃尽打”农药,跑到距同学家50外的一条路上,拧开瓶盖准备喝下,许某一把夺下药瓶自己喝了一口,杨某立即伸手打掉许某手中的药瓶,并将瓶盖盖好后送至李某家楼下大门后边,接着杨某与其父亲联系一起将许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许某经诊断为急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急性阿维高氯乳油中毒、中毒性脑病、肺部感染。卧床两年后,许某病逝于家中。许某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杨某在恋爱关系期间,因杨某对待许某态度冷漠,引起许某情绪不佳,双方为此事争吵,后导致许某服农药,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男女朋友关系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方面,许某虽系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对服用农药会导致生命危险这一常识有充分的认知,且服药行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与杨某争吵后不能冷静地解决问题,而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采取服用农药随意轻生,并导致死亡的后果,给家人带来较大的物质和精神上损害,其本人负有一定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杨某陈述,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当许某说出“你相不相信我喝药”时,许某的行为本应引起杨某的注意和警觉,并采取行动加以制止,杨某却说“你喝我也喝”,并拿起农药作势要喝,不仅没有尽到保护、劝阻许某的义务,反而主动拿起药瓶,打开瓶盖,客观上刺激了许某,并提供了服药的便利条件,致许某抢下药瓶并喝了一口,故杨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并负有相应责任。根据许某喝农药的起因、过程以及事发后杨某对许某积极救助的情况,应确定许某与杨某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且双方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而本案中杨某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已年满18周岁,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故杨某对许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原监护人即杨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友情提醒,青年男女恋爱过程中的摩擦本属平常,双方应冷静面对,妥善解决,一气之下便寻短见,是对爱情的不慎重,对生命的不尊重,留给家人的也只能是永远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