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劳动监察 某学校被罚款一万元
作者:张宁 刘晓燕 发布时间:2014-12-18 浏览次数:380
日前,灌南法院对一起用人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裁定,对该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今年1月份,陈某到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其工作的某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该局监察机构到其单位进行调查,因无人接待便向该单位邮寄送达了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学校按时携带相关资料到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该学校既未按时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再次要求该单位提供资料接受调查,该学校仍未按要求履行义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因学校两次拒不接受并配合监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间内向该学校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学校其行为将受到处罚,可在3日内要求陈述和申辩。该学校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
事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该学校付款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向灌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灌南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