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弓弩射杀狗 搭箭唬人失自由
作者:李金宝 范守建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次数:419
两位只有小学文化的青年农民,专趁黑夜走村串户用弓弩射杀村民家的狗,然后偷去卖钱。当射狗行为被村民发现追赶后,又张弓搭箭瞄准村民进行吓唬,并将村民打伤。10月2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姜成俊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亓兵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姜成俊、亓兵二人均为泗阳县裴圩镇的农民。二人好逸恶劳,既不进城务工也不好好种地,却从“黑市”买回弓箭,到没人发现的田野里反复训练,自认为练出了“百步穿杨”的武艺后,趁夜深人静之时骑着摩托车进村入户,用弓弩射杀村民家的家犬,然后装袋上车逃之夭夭。2012年4月19日9时许,亓兵骑摩托车带姜成俊到沭阳县沭城镇桃园村、官东村张庄组等地,将欲盗窃的狗用弓弩射杀后盗走。在射杀盗窃官东村陈庄组陈德胜家狗时被发现。因陈德胜追捕,姜成俊用弓弩对准陈德胜,言称:“再敢往前走一步我就放箭。”亓兵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朝陈德胜右肩砸一棍,并将陈德胜所骑的助力车钥匙拔下后骑摩托车逃离。而未来得及逃离现场的姜成俊被陈德胜和群众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鉴定,陈德胜家狗价值人民币2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成俊、亓兵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和言语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成俊、亓兵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成俊、亓兵共同实施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成俊、亓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成俊、亓兵归案后能认罪,均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