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冒领他人被扣押手机,获取与该手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消费、套现三万余元。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984年出生的陈某是江苏南通人,初中毕业后即混迹社会,交友不慎染上毒瘾,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不知悔改,在迷途上越走越远。2013514晚上,毒瘾难忍的陈某向贩毒人员唐某购买毒品,被蹲点民警抓了个正着。是夜,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唐某的银行卡及手机等物。第二天,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移交前领取扣押物品时,他动了歪念,冒领了唐某被扣押的手机。由于陈某身患不宜羁押的疾病,所以并未被南通市看守所收押。

 

获得自由后,陈某仔细翻阅了唐某手机信息内容,意外发现唐某有张银行卡内尚有7万多元,且通过短信获悉了手机与该银行卡绑定的信息。陈某欣喜若狂,又多方设法找到了唐某的身份证号码。201352161期间,陈某通过登陆淘宝、支付宝账号冒用唐某的身份信息并绑定上述银行卡后购物、套现,共支取卡内钱款人民币35595.65元。

 

因陈某曾在200912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