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如皋法院依法对用毒驽射狗后销售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

 

20142月份中旬的一天,江某在如皋市桃园镇,采用弩装毒针射杀的手段捕获狗子2条,以100余元的价格销售郝某,郝加工后均已销售供他人食用。223,江某又在如皋市丁堰镇等地,采用上述手段捕获狗子4条,途中在该镇红桥村宗某家用驽射狗后,被宗某发现,未能将狗子带离现场。宗某报警。后江某仍将已射杀的4只狗以100余元的价格再次销售郝某,郝加工后同样销售供他人食用。

 

案发后,如皋市公安局从江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弩及弩针,从宗某家提取死亡狗一只、针管一只;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中所涉狗肉及毒针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江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35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3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江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送如皋市看守所羁押。(文中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