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浦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案件。

 

刘某请战友王某帮忙买车受骗,居然两年没有将车拿到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战友关系。被告王某长期从事沙石运输业务。201178月份,原告欲通过王某购买货车从事沙石运输,因王某对市场行情较了解,王某表示同意帮忙,让原告先跟自己学习驾驶,共同驾驶王某所有的鲁13-04B运输型拖拉机。同年1125,原告按被告王某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将12.6万元汇到被告王某的银行卡上,被告王某于当日出具收条1张给原告,收条载明“收到刘某购车款壹拾贰万陆仟元”。二、三天后,被告王某开回来1辆“金王子”二手货车,因该车型较大,原告不敢驾驶,王某遂让原告继续驾驶鲁13-04B运输型拖拉机练习技术,其本人则驾驶新买的“金王子”货车,待原告驾驶技术熟练后,两人再将车换回来。后原告便驾驶王某所有的鲁13-04B拖拉机,王某则驾驶“金王子”货车。后原告见王某无意将“金王子”货车还给自己,每每提及车辆牌照、过户事宜时,王某总是搪塞了事,遂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12.6万元。后王某将“金王子”货车出售,但未将售车款归还原告。2013624,原告诉至法院要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收取原告刘某12.6万元购车款,有王某出具收条为凭,王某称双方是口头买卖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已钱货两清,原告否认,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分析,书证效力大于口头证据效力,王某收取原告购车款后出具收据给原告,则其将车辆交付原告,也应当让原告出具收条,现王某未能提供原告收到其车辆的收条,仅以钱货两清作为抗辩,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王某收取原告12.6万元无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上述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