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冒用身份证就职 发生工伤企业担全责
作者:陈萍萍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次数:445
童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导致用人单位误判其身份和年龄,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童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997年出生的马某于
审理中,电子公司对马某的年龄提出异议,要求以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为准。辩称用人单位不知道马某是童工,无过错,马某受伤自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一次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对于马某的年龄,电子公司已明确表示以马某有效身份证为准,经核实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马某出生日期为
电子公司辩称马某冒用她人姓名进厂,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马某是否属于童工与此次工伤事故的实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体现的是就高原则,按照数额较高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最终,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电子公司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