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本好心 私了事故酿苦果
作者:邵明振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次数:358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间搭乘“顺风车”已司空见惯。然而,一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时,及时交由交警部门处理应是我们的不二选择,私了事故只会自吞苦果。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顾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某虽然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就搭乘车辆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到现场处理的过程中,双方签字表态不要公安部门处理,且对损失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