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993年出生)与王某(1992年出生)系恋人关系。2009918日上午,王某回家途遇朱某,王某态度比较冷漠,没有和朱某打招呼。后双方互发几条手机短信息,就双方感情问题进行沟通,引起朱某不满。当晚22时许,王某发短信给朱某询问是否可以到其家中当面解释,朱某未置可否。后双方赶到朱某家附近的同学家中,就王某白天对朱某态度冷漠问题发生争执,并谈到分手事宜。朱某对王某说“你相不相信我喝药”,王某说“你喝我也喝”,王某遂从同学家楼下大门后边拿了一瓶用塑料袋包裹、尚未开封的“蛾铃尽打”农药,跑到距同学家50米外的一条路上,拧开瓶盖准备喝下,朱某一把夺下药瓶自己喝了一口,王某立即伸手打掉朱某手中的药瓶,并将瓶盖盖好后送至李某家楼下大门后边,接着王某与其父亲联系一起将朱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朱某经诊断为急性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急性阿维高氯乳油中毒、中毒性脑病、肺部感染。2011918日,朱某病逝于家中。朱某父母遂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王某在恋爱关系期间,因王某对待朱某态度冷漠,引起朱某情绪不佳,双方为此事争吵,后导致朱某服农药,双方未能正确处理男女朋友关系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朱某虽系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对服用农药会导致生命危险这一常识有充分的认知,且服药行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与王某争吵后不能冷静地解决问题,而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采取服用农药随意轻生,并导致死亡的后果,给家人带来较大的物质和精神上损害,其本人负有一定责任。另一方面,根据王某陈述,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当朱某说出“你相不相信我喝药”时,朱某的行为本应引起王某的注意和警觉,并采取行动加以制止,王某却说“你喝我也喝”,并拿起农药作势要喝,不仅没有尽到保护、劝阻朱某的义务,反而主动拿起药瓶,打开瓶盖,客观上刺激了朱某,并提供了服药的便利条件,致朱某抢下药瓶并喝了一口,故王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并负有相应责任。根据朱某喝农药的起因、过程以及事发后王某对朱某积极救助的情况,应确定朱某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且双方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而本案中王某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已年满18周岁,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故王某对朱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原监护人即王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