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降了买方反悔 达成和解补偿差价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次数:484
去年10月起,受房价调控政策影响,不仅一手商品房市场低迷,二手房交易市场也日益冷清。日前,一起因房价下跌,买房人反悔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镇江润州法院审结。在法官的调解下,买房人以给付43000元弥补房主损失了结此事。
2011年7月16日,通过中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将黄山南路某小高层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以8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王某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20000元,该款由中介保管;2011年10月底,王某支付40万元,马某让房;同年12月王再支付10万元,2012年5月26日前办理过户,之后4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如一方违约,须赔偿中介劳务费16600元并赔偿另一方20000元。
协议签订后,马某交清水电费等费用准备交付房屋。却在10月底接到中介电话,称王某反悔不愿购买房屋了。此后,房价每况愈下,马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导致其遭受房价下跌损失,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73800元。
“签订合同后,房价跌得太厉害了,我再买这个房子就亏大了。我愿意损失2万元定金给原告,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原告要求7万元的损失没有道理,我不同意。”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
审理中,双方以2011年底为基准日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价格鉴定,价格为7560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导致马某遭受房价下跌损失,马某要求王某增加违约金以弥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违约金的考量,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王某主观过错程度、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以43000元了结此事。
法官释法:
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也要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损失数额20000元”,应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违约的一方只须承担违约金的损失。但在本案中,自2011年10月后,镇江市的房价确实呈一路下滑的趋势,根据房屋价格鉴定结论,原告的损失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反之,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