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抢球皆无过错 意外受伤三方担责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次数:344
为了能在上级举行的足球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学校组织赛前热身比赛,两名学生在用头顶球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一名学生受伤。10月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责任纠纷案,确定原告胡学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4061.14元,由被告修德中学、被告戈胜、原告胡学廷三方分别承担60%、20%、20%的民事责任。
胡学廷和戈胜均为沭阳县修德中学高中生,是校足球队成员。为了在宿迁市第三届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2011年7月27日下午,修德中学组织校足球队队员进行赛前热身比赛。在比赛中,胡学廷在用头顶球过程中与队员戈胜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胡学廷受伤后,在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尺桡骨骨折、左前臂皮肤搓裂伤,支出医疗费34598.36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术后一年拆除患肢内固定,骨科随诊等。胡学廷出院后,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2012年7月9日到沭阳县中医院拍片检查,支出检查费210元。2012年7月12日,胡学廷入住沭阳县中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8天,支出医院费6067.85元。修德中学已向胡学廷支付32000元费用。
胡学廷出院后,将修德中学、戈胜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9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护理费1420.9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4440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胡学廷因与被告戈胜在足球比赛过程中相撞受伤,在对抗性非常强的足球比赛中,原告与被告戈胜抢球的行为都是一种尽职的行为,双方均没有过错,应属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件。被告沭阳县修德中学为了在宿迁市运动会上取得更好的成绩,组织学生进行训练比赛,其对于比赛中的意外事件无法防范,亦不存在过错。综上,对于原告胡学廷的损害,原告及二被告均没有过错,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沭阳县修德中学、戈胜,原告胡学廷三方分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沭阳县修德中学、被告戈胜、原告胡学廷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60%、20%、20%的民事责任。依据原告住院天数及医嘱,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64元、营养费为400元、护理费为1420.93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被告沭阳县修德中学向原告支付医疗等费用的数额已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原告再向其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学廷的医疗费40876.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420.93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4061.14元,由被告戈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20%即8812.2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