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遗失借款人赖账 法官依证据链判还钱
作者:陈教智 吴玉凤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次数:422
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原告不持借条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所举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被告江某某归还原告奚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0年12月17日,江某因生意所需向奚某借款50000元,约定年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江某给奚某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奚某多次上门要求江某还款,江某以各种借口一推再推,后来索性出走躲避债务。奚某不得已只好打算到法院起诉江某,但在准备起诉材料时,原先江某写的借条却找来找去找不着,无奈之下,奚某邀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起到江某家中,找到江某的妻子和儿子讨要所欠借款,江某的妻儿均承认江某向奚某借款的事实,但以不知江某去向为由拒绝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奚某遂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为证明上述主张,奚某向法官提交了江某妻儿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江某向其借款未归还的事实。同时提交奚某向江某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内容为奚某向江某索要借款,江某承认借款且未还款的事实。在庭审时,证人唐某证实,在他与江某合伙做生意时,曾听江某说起向奚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1分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某的妻儿系江某的近亲属,从生活常理推断,她二人出具的证据足可认定江某向奚某借贷的事实。奚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江某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抗辩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认定原告奚某与被告江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奚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