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逃逸 同车女子冒名顶替
作者:王震、夏阳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413
男子交通肇事后不知去向,同车女子主动“冒名顶替”。因本次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事故导致杨某颅脑合并胸部损伤死亡,且处理事故的交警在对涉案女子蔡某进行调查询问的时候,发现蔡某的陈述漏洞百出。经过缜密的调查,该起重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冒名顶替案终于水落石出。原来,肇事真凶另有其人,真正的肇事车主张某于事故次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后经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蔡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某明知张某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某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蔡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愿意接受其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不可逃逸或叫他人顶替,否则害人更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