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迟延支付租金 出租方请求解除合同获支持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440
四名居民将合伙经营的加油站租给东台某石油公司经营,因租赁方迟延支付租金,四居民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石油公司給付10万元违约金。近日,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09年至2012年,东台某石油公司均未按时给付租金,累计延期555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被告自2009年至2012年均出现延付租金情形,原告作为约定解除权人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于2013年向被告三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表示三份通知均已于2013年收到,且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被告双方于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租赁物清单所列财产表示全部收到,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全部原物;其次,被告在合同订立后已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书报告等变更其名下,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协助将相关证书、报告恢复变更为东台市光亚加油站,相关费用按约定由被告负担。
原告实际收取租金截至2012-2013年度,故被告应当支付自2013年6月起自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月4000元计算的租赁物使用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予调减,违约金数额应为以4.8万元为本金以实际迟延履行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4倍,为16848元。遂判决如下:1、被告将东台光亚加油站腾空,并向四原告交付,同时返还租赁物。2、被告协助四原告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全部变更登记为东台市光亚加油站,变更费用由被告负担。3、被告给付四原告违约金16848元,同时支付四原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