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从“河”边走,疏忽也“湿鞋”。因驾车农作时被设置在田间多年的电线杆拉线勒伤,王某以供电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为由起诉供电公司,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对该起案件宣判,认定供电公司对伤者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杨某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前往其所承包的农田,在从东向西进入田间小道时,被设置在田间的电线杆拉线勒伤颈部,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便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000元。

 

王某的理由是: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所有者及管理者,随意设置3根拉线,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自己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理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责任。

 

而供电公司认为,王某的伤害事实系其个人疏忽导致,供电公司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经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所设置的电线杆拉线是在道路旁边的田间,既非设置在道路上,也非系在公共场所或者系在通道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等,故无需设置警示标志。王某亦认可该电线杆拉线已设置多年,此间,王某耕种承包地也时常经过该地段,对此拉线的设置是明知的。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经过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其颈部受伤,其应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供电公司对此无过错,故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为了公共利益而在田间设置电线杆的行为系法律允许范围内,且不属于该条款中所称“公共场所”,供电公司能够举证王某损害的发生完全系个人疏忽大意所致,供电公司无过错,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