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方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9月,某公司与姚某签订某小区断桥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某小区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单包给姚某,姚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某,孙某又将工程承包了曹某,2011916,冯某在工地安装铝合金门窗时坠落地面受伤,当时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冯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60天,共花医疗费215045.53元,姚某支付17万元、曹某支付7万元。原告做工受雇于被告曹某,曹某向冯某支付工资24000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原告主张损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单位应当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被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姚某,被告姚某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被告孙某,孙某又分包给了曹某,原告冯某是被告曹某工程做工时受伤,冯某受雇于被告曹某做工,故曹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冯某在安装时没有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公司、姚某、孙某作为发包人、分包人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与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569670.50元,因原告已获赔偿24万元,被告曹还应赔偿158769.5元,其余被告应曹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损失158769.5元,其他被告对曹某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