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分割,双方离婚数年后,妻子具状诉讼,认为家庭承包地中有其部分,当初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约定,故要求丈夫返还其承包地。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916登记结婚,199475生育一男孩孙某某,双方于200223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婚后因男方贪玩致生意亏本,女方有外遇,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孙某与黄某自愿离婚;2、婚生子孙某某随女方生活,自双方离婚后,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至孙某某独立生活时止,3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4男女双方所欠各自亲友债务由各自承担,其他债务双方各负担15000元”。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239登记离婚。

 

另查明:孙某于1998年二轮承包时取得位于射阳县兴桥镇某村境内的6.86亩土地经营权,并种植至今。2014928,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均归被告孙某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包括生产、经营的收益,含土地经营权活动的收益。原告在离婚时自愿将财产让与被告,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离婚后,被告种植承包地至今,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分割土地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