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土地流转合同主张排除妨碍无据被驳回
作者:蔡志坚 发布时间:2012-11-02 浏览次数:299
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土地流转发生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2010年2月20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为了河道填平后的土地使用权闹得不可开交,原告李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搬离在土地上的堆放物。原告李某认为,2009年12月20日,其和村委会就该土地的使用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取得该土地使用权4年,并交纳了近两年的租金,该地现被告张某占用该地,堆放物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张某却认为,2010年1月1日,其和该地所在的村小组签订了填土协议,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将该土地填平,从而取得该地五年的使用权,不存在侵权,故不同意搬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据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主张其享有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应首先确定该村委会在与原告协议签订时是否享有对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确权,或者由启东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该河道被填平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对此,原告应进一步举证来证实村委会对诉争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该村系诉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故原告依据与该村所签之协议主张其系诉争土地使用权人的基础无法成立。同理,关于被告据以其与村小组的约定而主张其是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人的观点亦不能成立。虽然被告对本案诉争土地进行了部分填埋,但土地使用权并不因被告的该行为而归属被告。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请求。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在已经成为农村集体作为收入的来源之一。但是租赁方在支付了土地使用租金后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其他集体组织或个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也提出了主张。因此,法官提醒承租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时应该审核出租人对流转土地是否具有使用权或所有权证,保证该租赁的土地无权属争议,以减少合同的风险。特别是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存在争议的,需等人民政府对该土地进行确权后才能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