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城法庭受理了两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张某、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制造公司抗辩认为仅仅是汽车租赁关系,因为双方所签订仅仅是汽车租赁合同。

 

经过审理,双方确实仅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但合同中将汽车租赁价格与人工报酬进行了区别约定,且有证据显示,张某、李某在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必须接受该公司作息安排及劳动纪律管理,且货物配送也是被告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故实质上双方本质上存在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双重法律关系,该制造公司无故、违法单方解除时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张某、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说法:这种以租赁、承揽、承包为名、本质上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新情况近来屡见不鲜,较之一般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这种案件的法律关系更为隐蔽,应当引起重视。自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认识到用工成本越来越高,故发生上述企图用其他法律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的错误做法。若企业只顾自身眼前利益,相互间盲目跟风,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欲减少用工成本,应着眼于在法治轨道上,完善规章制度和人事管理,而不是盲目规避,最终误入歧途。